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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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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0084A號令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2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0084D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本次修正事涉各校之重點如下:
(一)將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列為服務學校不得拒絕之情事。
(二)增訂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得申請至孫子女滿3足歲。

相關附件
  •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法條修正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