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行政宣導專區--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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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家庭教育法」第12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因而,學校教師須裝備家庭教育之專業知能,以應用於課程教學及活動實施;復依同法第9條第3項規定:各級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爰委請該校研發旨揭課程,以達成落實家庭教育「Easy
Access-易學可及」之目標。課程適用對象包括學校校長、主任、一般教師、職員及家庭教育專業人員。
教育部委請國立空中大學研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家庭教育數位學習課程」共20門,已全數於「教師e學院」數位學習平臺上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