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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6 款第 8 目適用疑義及補充說明一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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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6 款第 8 目適用疑義及補充說明一案,請查照 

說明:

  • 1.依據該署113年10月1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11371A號函及113年11月1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29277號函辦理。
  • 2.請學校於辦理有關教師體罰、霸凌、不當管教與其他違法處罰學生之教師平時考核案件時,除審究懲處對象之行為是否構成懲處要件外,應就案件事實及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予以斟酌判斷後,依考核辦法審慎評估並檢視所該當適用之條目。
  • 3.檢附原函影本各1份供參。
相關附件
  • 基隆市政府函PDF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_函PDF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