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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補充本府同仁申請加班、出差及公假規範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本府同仁現行公假、公差及加班之申請,係依「基隆市政府實施彈性上班及電腦刷卡差勤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府差勤管理要點)規定辦理,惟是類差假因有實務樣態多元或性質兼具之情形,致各單位或同仁常有擇請假別之疑惑。
二、為使本府同仁申請是類假別標準更臻明確,爰補充申請規範如下:
(一)加班:本府同仁如有因本職、主管指定工作或處理突發事件無法於正常上班時間內處理完竣,必須於下班時間(含例假)於辦公場所或指定工作地點繼續辦理情形者,應由單位主管衡酌加班之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後,視實際需要覈實指派,以維護同仁健康權。
(二)出差:係由機關(單位)指派離開辦公場所執行一定之任務,如:奉派參加會議、活動或擔任機關(單位)自行辦理之各項會議、活動之工作人員。
(三)公假:符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所訂事由範圍,並經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同意,准予參加者。
(四)本府各單位如於例假辦理活動,其受指派到場之工作人員,應由主辦單位視舉辦活動之性質、地點及時間,統一規範以加班或出差擇一方式申請。又工作人員應於活動前至本府線上差勤系統完成加班(出差)申請作業;活動結束後,由主辦單位檢附相關辦理准簽影本及出勤紀錄送本府人事處,予以覈實辦理加班(出差)時數登錄作業。
三、另重申本府同仁請假、公假、休假、出差或申請加班,原則應事先於本府線上差勤系統填具請假(加班申請)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以符相關差勤規範。

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依主管機關所定獎勵優秀教師之規定給假。
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七、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學校同意。
八、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經學校同意。
九、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
十、教師從事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其公假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規定辦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從事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之公假時數,得不受每週八小時之限制。
十一、寒暑假期間,於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原則下,事先擬具出國計畫,經服務學校核准赴國外學校或機構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進修、研究。
十二、因校際間教學需要,經服務學校同意至支援學校兼課。
十三、專科以上學校因產學合作需要,經學校同意至相關合作事業機構兼職或合作服務。
十四、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教師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六、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八、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九、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十、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十一、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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