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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衛生福利部會銜教育部等相關部會公告「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影本1份,請依公告事項落實執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2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53346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重點如下:

(一)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指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可能傳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室內場所。

(二)民眾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三)於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內有飲食需求者,得於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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