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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基府人考貳字第1110240951號
速別:普通件
主旨:銓敘部函以,關於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相關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8月29日部銓四字第11154849531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1份。
二、銓敘部為鼓勵公務人員增進個人知能並考量留職停薪期間係保留職缺,且未支薪,故放寬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惟各機關(構)、學校仍應就個案實際情形審究有無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如有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情形,應依留職停薪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通知其回職復薪;又其回職復薪後,倘符合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亦得於回職復薪後,再以進修事由辦理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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