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隆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基府人考貳字第1110118331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機關同仁於請防疫隔離假期間,如確因公務需要經指派於上班時間執行職務者,得否依規定申請加班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5月10日總處培字第111001492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按旨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略以,「防疫隔離假」係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既有支薪,機關同仁於請防疫隔離假期間,倘機關基於公務需要,自得在兼顧防疫及維持政府持續運作前提下,視業務性質、資(通)訊設備狀況及人力配置指派同仁於上班時間居家辦公,於該上班時間執行職務,並未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所稱加班之要件。
返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