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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函詢有關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不得經營商業規定疑義。
教育部 民國95年04月06日 台人(一)字第0950043138號函一、查本部87年6月7日台(87)高(二)字第87063773號函釋略以,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次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7年10月2日(67)局2字第21103號函釋略以:「關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稱『經營商業』應包括實際發生營業行為,及申請商業執照之行為在內。」有關專任教師之兼職,本部以往均參酌公務人員之規定辦理,茲參酌上開規定,以停業期間仍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事實,仍屬經營商業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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