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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銓敘部函以,實施輪班、輪休制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申請生理假,其請生理假「1日」,應自該次輪班

之實際服勤起始時間24小時內,無論其輪班次數及工作時數多寡,均合併計算為1日給假,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5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053520062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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